親愛的客戶您好:
因應法規規定, 本中心增列表單「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TAP)/中心證書及標章(CAAPIC)/標示申請與變更審查表CWI 05-02-FM 003」,
申請項目為:
1.套印標章
2.農產品及其包裝.容器.標籤正面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直徑小於一點七公分
3.產品包裝標示審查
4.批號列印(多碼一簽),限通過加工之農產品經營者申請
5.證書補發
6.變更標章或標示
煩請客戶多加利用。
(捷徑:產銷履歷驗證>產銷履歷相關表單下載)
【法規補充說明】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11條
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經驗證合格並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者,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優良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標籤及其標示內容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自行印製;變更時,亦同。
(二)產銷履歷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已印製標章之標籤,至中央主管機關農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印製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應標示事項。
二、印製於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上: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包裝或容器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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